中国央行司长透露《证券法》曾讨论制定1CO法规 合规曙光?
吴说 . 2020-08-22 . 监管

吴说区块链获悉,8月21日央行主管的《中国金融杂志》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等的文章,透露出非常重要的内部信息。

吴说区块链获悉,文章称Telegram案中涉及规制1CO法规问题在我国上一次的《证券法》修订中都有讨论,但是没有出现在今年年初施行的最新修订的《证券法》里。文章建议,学习美国对Telegram案的借鉴意义,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覆盖如P2P、数字货币1CO等。

2018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六部委发出《防范货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在中国境内非主权数字货币的1CO。随后,中国政府关停境内的非主权数字货币交易所。这篇文章说明,央行针对数字货币的管辖并不是100%的保守,未来数字货币交易所、1CO等合规化管理在进程与讨论之中。

这篇文章标题为《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文章开篇即指出,虽然行政监管可以迅速地控制非主权数字货币的1CO,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主权数字货币领域内监管框架未确定、监管法规缺失和监管路径不明的问题。缺乏有效可行的监管制度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常使监管机构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如果不能创新重构监管制度,使其能够适用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产品,那么今后还可能出现其他的金融产品扰乱金融秩序。借鉴域外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规体系,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监管路径。最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诉Telegram(Telegram Group Inc.)案提供了一次借鉴的机会。”

文章回顾了Telegram的案情全过程,评价称:Telegram案是证券监管领域内的创新性突破,表明了美国联邦法院支持SEC在数字货币领域内越来越强势的监管姿态。法官使用经济现实原则,而无视购买协议中1CO发行人的保证来评估Grams数字货币的1CO是否是Howey测试下的证券发行。本判决将会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仅基本解决了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属性,甚至还确定了未来用于融资的金融科技产品或工具的监管属性。

最后文章称,当下金融科技使得具有融资属性的工具不断涌现,而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无法可依的监管窘境还尚未解决。Telegram案中涉及规制1CO法规问题在我国上一次的《证券法》修订中都有讨论,但是没有出现在今年年初施行的最新修订的《证券法》里。

文章称,首先,投资合同没有纳入证券的范畴。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中证券的范围仅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本次修订的过程中,一些专家建议证券的范围应该从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可交易的凭证扩大到投资合同,覆盖更多种类的财产权。

文章称,借鉴域外经验,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把所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工具都列入证券的范围,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监管已出现的基于金融科技的金融产品,如P2P、数字货币1CO,还可以覆盖将来可能出现的金融产品。

其次,从保护投资人权益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看,Telegram案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必要研究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为新型证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也为监管机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提供法律支撑。

文章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实。银行货币政策司负责研究、拟订货币政策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外币存款准备金政策、本外币利率政策、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拟定中央银行本外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拟订货币政策战略,研究改进货币政策框架的政策措施,健全货币政策调控体系;承办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的相关工作。

吴说区块链发现,文章并没有说明,为何有讨论过1CO但是没有出现在新《证券法》的原因,政府内部可能也有不同声音,例如主要负责监管的相关司局、其他部门,也许会倾向于更加严格和保守的举措。20日彭博社关于500亿加密货币从中国外流的报道,一定也会使得监管层更加担忧。但总得来说,随着数字货币应用更加广泛,中国监管部门将其合规化是大势所趋。

夏巍律师表示,如文章所说,主权数字货币和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定义和应用场景亟待理清,各方面的态度尚未明朗,在对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达成大规模的共识之前,还是以更灵活、效力更低的下位法进行监管更为合适,例如以更灵活机动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监管,在过程中不断调整,最后形成成熟稳定的监管政策,再纳入法律中。

原文链接:《中国金融》|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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