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该类项目加价标准提高为每千瓦时2元。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动态甄别,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及时函告当地供电企业或增量配电网企业。
三、各级供电企业或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同,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虚拟货币“挖矿”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四、政策执行时间不足一个抄表周期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天数确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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